公司自成立之初就將設備管理工作放在重要地位,而原設備科科長梁碩,身為設備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,在工作過程中玩忽職守、不作為,未履行本崗位工作內容及要求,導致公司多臺重要生產設備延期未檢測,且在提出離職后未進行工作交接,給我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高達30余萬元。
針對原設備科科長梁碩的上述行為,根據公司《獎懲管理制度》相關條款做出如下處罰:
1、設備科梁碩身為設備科長,未能切實履行個人工作職責,其自身能力未能勝任公司賦予的工作崗位,工作玩忽職守、不作為,根據《獎懲管理制度》第5.3.2.3.f條“未能按時完成重大任務,且未能采取補救措施造成重大損失的,視具體情節進行負激勵”規定,處以負激勵5000元;
2、依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“嚴重失職、營私舞弊,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,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”的規定,予以梁碩辭退處分。